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LDM-113-審侵附民-6-20241205-1
字號
審侵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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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侵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AD000-A112546(起訴狀誤載為「AD000-A11251」 ,應予更正) 兼法定代理人 AD000-A112546之父(起訴狀誤載為「AD000-A1125 1之父」,應予更正) AD000-A112546之母(起訴狀誤載為「AD000-A1125 1之母」,應予更正)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子璽律師 被 告 蘇聖智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審侵訴字第1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AD000-A112546、AD000-A112546之父及AD00 0-A112546之母對被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