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SLDM-113-審原交附民-19-20250102-1
字號
審原交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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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李元樺 被 告 曾宥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8號、113年度 審原交簡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李元樺對被告曾宥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