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LDM-113-審易-1772-20250115-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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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17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偉翔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 第1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魏偉翔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黃柏仁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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