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1-18

案號

SLDM-113-審易-2137-20241118-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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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仲偉善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緝字第1260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得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士簡字第1100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 序審判並判決如下: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 決,刑事訴訟法第303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仲偉 善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起訴),於 民國113年8月20日繫屬本院後,業於113年10月10日死亡,此有 其個人基本資料(見士簡卷第49頁)1紙附卷可按。其既已死亡 ,自應依上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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