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1-19
案號
SLDM-113-審易-2214-20241119-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2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子立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偵字第1106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士簡字第1424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郭子立基於毀損之犯意, 於民國113年4月20日7時1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住處地下1樓停車場,持鑰匙刮損告訴人龔芃薰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左後側車門,致車子銬漆損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 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13年11月5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新北市汐止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維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