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LDM-113-審易-2376-20241230-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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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偉祺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1443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士簡字第1459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偉祺因不滿其位於新北 市○○區○○街00巷00號0樓住處樓下鄰居即告訴人王翠華住處發出噪音干擾,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6日14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地下2樓停車場,以三秒膠灌入告訴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孔內,致該機車鑰匙孔損壞,無法順利發動機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 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與被告經新北市汐止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新北市○○區○○○○○000○○○○○0000號調解書、刑事撤回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黃德松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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