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2-02

案號

SLDM-113-審簡-1024-20241202-2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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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字第10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安康 男 (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更正 為附表「更正後」欄之記載。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關於附表「更正前」欄 之記載,就告訴人之姓名有所誤載,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尚無影響,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更正前 更正後 六、經查,被告向告訴人陳玉印詐得現金共計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此部分即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雖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目前僅支付40萬元,剩餘200萬元尚未返還(計算式:240萬元-40萬元=200萬元);被告向告訴人王辰羽詐得現金共計150萬元, 六、經查,被告向告訴人王辰羽詐得現金共計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此部分即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雖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目前僅支付40萬元,剩餘200萬元尚未返還(計算式:240萬元-40萬元=200萬元);被告向告訴人陳玉印詐得現金共計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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