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SLDM-113-審簡-1161-20241016-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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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甯心陽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976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1006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外,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與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罪,二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係施用使人心生畏怖之恐嚇手段,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後者則係施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誤信為應交付財物而交付。惟上開之恐嚇手段,常以虛假之事實為內容,故有時亦不免含有詐欺之性質,倘含有詐欺性之恐嚇取財行為,足使人心生畏懼時,自應僅論以高度之恐嚇取財罪,殊無再適用詐欺取財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993號判決參照)。  ㈡本件被告乙○○以佯稱持有相關資料向告訴人甲 恐嚇取財之手 段,固含有詐欺性質,然其既已足使告訴人心生畏懼,則核被告所為,應僅成立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同時併涉有詐欺取財未遂罪嫌,應從一重處斷云云,容有誤會,併此指明。  ㈢又被告所為本件犯行既屬未遂犯,乃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 定,按既遂犯之刑予以減輕。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本案前尚無犯罪科刑 紀錄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然其因心生貪念,以佯稱持有相關資料向告訴人要脅付款,使之心生畏懼,以期獲得不當財物,雖然未果,但所為手段低劣,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獲益情形、告訴人受侵害程度,及被告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技術工程師,未婚,無子女,與家人同住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沛臻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9760號   被   告 乙○○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號○○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丁○○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 (真實姓名詳卷)前為丙○○有限公司所開設「甲 壽司店」(真實名稱、詳細地址詳卷)之同事。乙○○因自身積欠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9日至113年1月17日期間,接續使用其在社群網站FACEBOOK所申請以「NCIS」為暱稱之帳號,傳送附表所示訊息,向甲 佯稱其握有甲 與丙○○有限公司負責人丁○○有超越同事情誼來往互動之相關資料,並向甲恫稱如未依指示交付金錢,即要將該等資料提供予丁○○之配偶,告以丁○○與甲有婚外情乙事,要求甲 支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後提高為21萬元),以此加害甲名譽之事恐嚇甲,使甲心生畏懼,惟因甲不願妥協,僅於113年1月13日21時57分許,匯款1元至乙○○所提供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乙○○始未得逞。 二、案經甲告訴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 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於113年1月9日至113年1月17日期間,使用FACEBOOK暱稱「NCIS」傳送附表所示訊息予告訴人,向告訴人佯稱其握有告訴人與丙○○有限公司負責人丁○○有超越同事情誼來往互動之資料,並以此向告訴人恫稱如未依指示交付金錢,即要將該等資料提供丁○○之配偶,告以丁○○與告訴人有婚外情乙事,然被告實際上並無該等資料之事實。 2 告訴人甲所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 證明被告於113年1月9日至113年1月17日期間,使用FACEBOOK暱稱「NCIS」傳送附表所示訊息予告訴人,向告訴人佯稱其握有告訴人與丙○○有限公司負責人丁○○有超越同事情誼來往互動之資料,並以此向告訴人恫稱如未依指示交付金錢,即要將該等資料提供丁○○之配偶,告以丁○○與告訴人有婚外情乙事,要求告訴人匯款20萬元(後提高為21萬元)至指定金融機構帳戶之事實。 3 告訴人所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 證明告訴人於113年1月13日21時57分許,匯款1元至被告所提供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之事實。 4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122號支付命令、被告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證明被告積欠貸款及信用卡消費款遲延未還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 遂罪嫌,及同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被告出於同一恐嚇取財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傳送附表所示訊息予告訴人,並以上述佯稱握有告訴人與丁○○有超越同事情誼來往互動之資料為手段,遂行其恐嚇取財之犯行,各舉動之獨立性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處斷。 三、告訴意旨固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 既遂罪嫌,惟查,告訴人於接獲附表所示訊息後,並未依指示金額匯款,而僅匯款1元至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其所為應係經考慮後,為測試確認上開帳戶有效,俾利後續追查行為人,難認係因被告前揭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行為,陷於錯誤並心生畏懼所致,準此,被告已著手於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之實行,然告訴人並未依指示匯款,其所涉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之犯行,應僅止於未遂。又告訴意旨認被告另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然被告既基於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之犯意而為本案犯行,其行為尚難認與性或性別有關,核與跟蹤騷擾罪之構成要件未符,惟若此部分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陳沛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雅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傳送時間 訊息內容 1 113年1月9日11時12分許 現金自存 每天一萬 連續五天 共5萬 對象是 每天三萬 連續五天共15萬(請他看訊息) 總額20萬 同意的話 帳號:永豐(807)0000-0000-0000 提供帳號 避免後續有爭議 可以追蹤 請在今天開始轉帳 若是造成我不必要的麻煩 我會直接跟Mindy說發生什麼事情 大家一起過個好年 謝謝 2 113年1月12日22時18分許 妳沒有任何人身安全 請放心 就是很簡單的金額交換保密事宜 金額是否可以接受? 跟男方商量了沒? 不接受拖延 最晚明天一定要完成匯款 3 113年1月13日4時38分許 此帳號註冊手機號碼跟提供的銀行帳號 都是人頭帳戶 所以其實不用浪費資源報警 當然 若是因為報警導致帳戶被警示 視同協議失效 條件剛剛更新了 因為我們聯繫了第三人去聯絡你 增加了我方的風險 現金自存 每天三萬 12/13-12/19共7天 總金額21萬 帳號:永豐(807)0000-0000-0000 可以查查市面行情 此保密金額很合理 妳跟對方身份 此報價相信也是很輕鬆能負擔的 若是今天沒有完成轉帳 我們會像週刊已經當事人對象提交證據 4 113年1月13日14時22分許 因為我們只希望拿錢了事 騙你我們沒有任何好處 還浪費投入的資源 妳跟對象好好商量一下吧 今天錢沒有到帳我們就不會等了 磨磨唧唧的 在那邊拖延問一堆問題 材料給老闆老婆 人家可能還願意出更高價錢 再加上後續帶來的公關形象影響 自己算算吧 5 113年1月13日16時20分許 這事情很簡單 同意就匯款 材料就不會提供出去 金額也是很合理的 不用搞那麼複雜 丁○○ …… 跟對象商量好 接受這個金額就接受 …… 統編00000000 代表人丁○○ 同時聯繫兩個當事人 他沒回 妳回了 妳聯繫最快 …… 我們是同時聯繫妳跟丁○○ 因為你們被拍到 我這邊不管你們什麼情況 很簡單 就是等到今天 …… 你們的互動超越一般同事情誼的互動 6 113年1月17日9時20分許 跟妳確認一件事 妳是不是完全沒有跟他商量 也不打算跟我們合作 如果是這樣的話 我們只能找○○○交易 盼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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