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4-11-13
案號
SLDM-113-審簡-1297-20241113-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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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鏞庭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 43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鏞庭犯結夥三人以上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五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至第3行 「共同基於結夥及毀越門扇竊盜、毀損之犯意聯絡」之記載,更正為「共同基於結夥及毀壞安全設備、毀損之犯意聯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鏞庭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2款之「結夥 3人以上」、「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被告與倪嘉楷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金剛」之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他人結夥竊取他人財 物,法治觀念實為淡薄、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均不足取;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得如起訴書附表之物價值非鉅,然迄未賠償告訴人鄭勝煌;暨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等之經濟與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 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0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又被告與倪嘉楷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金剛」之人所竊得如起訴書附表之物,為其等之犯罪所得,惟被告於偵訊中供陳:我和倪嘉楷、「金剛」3人把竊得物品拿去三重變賣,我分到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6000元等語(見偵緝卷第33頁),卷內資料亦查無其他證據可證明被告除5000元外,尚有其他犯罪所得,基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法理,爰認被告就本案之犯罪所得為5000元,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另車牌號碼5T-1527號自用小客車,雖為被告駕駛前往竊盜之 交通工具,然該車輛為李瑞祥所有,此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偵查報告在卷可證(見偵卷第12頁),並非被告所有,自不得予以宣告沒收,均併予說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胡沛芸提起公訴、檢察官劉畊甫到庭執行職務 。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438號 被 告 王鏞庭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 ○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鏞庭、倪嘉楷(另案通緝中)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金 剛」之成年男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結夥及毀越門扇竊盜、毀損之犯意聯絡,王鏞庭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3時34分許前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倪嘉楷前往「金剛」於基隆不詳地點住處與「金剛」會合,並由倪嘉楷以黑色膠帶將上開車輛之車牌號碼變造成「6T-1527」後(尚無證據證明王鏞庭知悉有變造車牌情事),由「金剛」駕駛上開變造車牌號碼「6T-1527」車輛搭載王鏞庭及倪嘉楷前往由工地負責人鄭勝煌所管領之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2段139巷口工地,於同日3時34分許,由倪嘉楷以不詳方式破壞上開工地大門門鎖,致使門鎖毀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鄭勝煌。王鏞庭、倪嘉楷及「金剛」遂共同進入工地內竊取如附表所示物品,得手後隨即共同駕車離去,以此方式共同行使變造之特種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於公路車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警於113年1月17日12時45分許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王鏞庭住所執行搜索,始悉上情。 二、案經鄭勝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鏞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鄭勝煌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被告、倪嘉楷及「金剛」於上開時間、地點共同破壞其所管領之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2段139巷口工地大門門鎖,入內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之事實。 3 監視器畫面影像光碟1片暨截圖34張 證明被告、倪嘉楷及「金剛」於上開時間、地點共同破壞其所管領之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2段139巷口工地大門門鎖,進入工地內竊取財物之事實。 4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83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與倪嘉楷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 證明被告及倪嘉楷於案發後之113年1月4日曾在對話中討論電纜線變賣事宜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款之結夥 三人以上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嫌、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被告與倪嘉楷、「金剛」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加重竊盜、毀損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斷。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至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106年度台上字第53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倪嘉楷與「金剛」共同竊得如附表之物,當天即由倪嘉楷及「金剛」予以變賣,被告自變得價金分得新臺幣6,000元等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自屬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胡沛芸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菱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華新PVC電線2.0mm(100M裝) 12卷(紅色6卷、白色4卷、綠色2卷) 14,164.2元 2 華新PVC電線14mm(100M裝) 1卷 5,379.3元 3 太平洋耐火線5.5mm(200M裝) 200M 10,400元 4 太平洋耐火線22mm(100M裝) 100M 11,128元 5 華新PVC電線30mm(100M裝) 4卷 46,002元 6 華新PVC電線5.5mm(100M裝) 1卷 2,275.5元 7 華新PVC電線14mm(100M裝) 300M 16,4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