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4-11-27
案號
SLDM-113-審簡-1388-20241127-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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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3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繹傑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1899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士簡字第1153號),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1842號),本院 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洪繹傑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部分 犯罪事實欄一最末補充「嗣於113年2月26日下午4時26分許 ,警方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嘉義縣○○鎮000○0號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手機1支」。 ㈡證據部分 補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目錄表」、「被告洪繹傑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 1.罪名: ⑴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 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⑵聲請意旨雖於所犯法條欄漏未引用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 給賭博場所罪,惟聲請意旨已於犯罪事實欄載明被告係招攬不特定之賭客至該賭博網站進行賭博之犯罪事實,且本院於準備程序時亦已告知被告此部分之罪名,自應予以審理。 2.犯罪態樣: ⑴被告以「泰8娛樂城」為賭博場所,且於113年1月間起至113 年2月26日下午4時26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持續在該處聚眾賭博以牟利之行為,係本於營業性之目的,在時、空密接之狀態下反覆為之,而具有延續性、重複性之犯罪特質,可徵其犯意之單一性,於行為概念上應各評價為集合犯,屬實質上之一罪。 ⑵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3.共同正犯: 被告與「哲哥」就上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 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為牟不法利益而經營賭博網站,助長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實行本案犯行之期間非長,並考量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服務業、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被告於警詢時供稱為其所有,且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係供作本案聯繫賭博事宜所用,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每月可獲得之報酬平均為新臺 幣(下同)3至5萬元等語,而本案被告經營「泰8娛樂城」賭博網站之時間為113年1月13日起至同年2月26日止。依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認被告經營上開賭博網站之時間為1.5個月,每月平均獲取4萬元之報酬為計算,可知本案被告共獲取之報酬共6萬元,此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呂永魁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維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手機 1支 廠牌Apple,紫色,型號iPhone 14 Pro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1899號 被 告 洪繹傑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繹傑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綽號「哲哥」之人共同基於 營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3年1月間起,先由洪繹傑向「哲哥」取得博奕網站「泰8娛樂城」博奕網站 (http://XQ1.TG888.WS)之股東權限,招攬劉庭逸(另為 警偵辦中)等人為旗下總代理商,再透過其等所有之智慧型手機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入該賭博網站,以接受不特定人下注簽賭,洪繹傑並提供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中信帳戶)做為賭博營利交 易帳戶。該賭博網站之賭博方式,係以球類賽事之輸贏為賭博標的,賭客可在上開網站內,任意選擇下注隊伍,再依網站公告之賠率下注,賭客以上開賭法下注押中者,可依賭博網站所設定之賠率計算贏得金錢,下注未押中者,則賭資悉歸賭博網站所有,洪繹傑再依賭客下注之金額,與劉庭逸共同抽取數目不等之佣金後,以面交或匯款方式回帳予綽號哲哥之人。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洪繹傑之自白。 (二)證人劉庭逸之證述。 (三)被告所持上開賭博網站之帳號及網頁畫面翻拍照片。 (四)被告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聚眾賭博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檢 察 官 吳宇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塗佩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