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07
案號
SLDM-113-審簡-1411-20250107-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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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4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詠綾(原名:張暐晨) 選任辯護人 劉鑫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第12567 號、第14296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詠綾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詠綾於本院 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㈠核被告張詠綾就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所犯上開六次犯行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竟因貪圖己利即恣意行竊,所為欠缺 尊重他人之觀念且危害社會治安,併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且已與全數告訴人達成和解,暨本案各該次行為所生危害 輕重,及被告患有重鬱症(有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可佐)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後,再就其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已就其所竊得物品與告訴人等和解並為賠償,若仍就犯 罪所得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 2項之規定,不為沒收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依刑事裁判精簡 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竊得物品 主 文 一 如起訴書附表1 編號1 所示 如起訴書附表2 -1 所示 張詠綾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 如起訴書附表1 編號2 所示 如起訴書附表2 -2 所示 張詠綾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如起訴書附表1 編號3 所示 如起訴書附表2 -3 所示 張詠綾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 如起訴書附表1 編號4 所示 如起訴書附表2 -4 所示 張詠綾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 如起訴書附表1 編號5 所示 如起訴書附表2 -5 所示 張詠綾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 如起訴書附表1 編號6 所示 如起訴書附表2 -6 所示 張詠綾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1809號 第12567號 第14296號 被 告 張詠綾 女 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原名:張暐晨)住○○市○○區○○路0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鑫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詠綾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附表1所示時地, 以如附表1所示方式,竊取如附表2-1至2-6所示財物既遂。 二、案經家樂福重慶店店經理陳俊旭委由安全課長廖清山、家樂 福內湖店店經理魏志忠委由安全課長許哲豪、賴姵伃、洪嘉泰、李淑敏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0 被告張詠綾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 1.附表1編號1犯罪事實,伊是去買東西,沒有行竊,肩背包內之商品是伊在蝦皮及跟一些批發群組進貨,未將店內商品放到背包內,背包未曾打開過云云。 2.附表1編號2犯罪事實,伊右腳受傷不可能拿那麼多東西走路,監視器影像中之女子不是伊云云。 3.附表1編號3、4犯罪事實,監視器裡面的人不是伊,伊當時腳受傷不可能正常走,也不可能騎機車云云。 4.附表1編號5、6犯罪事實,監視器裡面的人不是伊,伊沒有戴假髮云云。 0 告訴代理人廖清山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1編號1犯罪事實。 0 告訴代理人許哲豪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1編號2犯罪事實。 0 告訴代理人賴姵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附表1編號3犯罪事實。 0 告訴人洪嘉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附表1編號4犯罪事實。 0 告訴代理人許哲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附表1編號5犯罪事實。 0 告訴人李淑敏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1編號6犯罪事實。 0 證人廖金漳於警詢之證述 1.證明證人廖金漳於112年1、2月間與女友即被告張詠綾同居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之2」住處,且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平日均為證人廖金漳、被告使用之事實。 2.附表1編號2犯罪事實部分,經警於112年2月19日至上址住處內查訪,發現與監視器影像中被告所使用相同特徵之「銀色行李箱1個」、「黑色手提袋1個」,及竊嫌所穿著之「無袖上衣1件」等物之事實。 3.附表1編號3、4犯罪事實,於112年1月30日11時至12時許騎乘上揭機車之人身形與被告相似之事實。 0 證人黃健豪於警詢之證述 1.證明證人黃健豪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誠美愛家社區」總幹事之事實。 2.證明附表1編號2犯罪事實,被告於112年2月7日12時42分至45分許,搭乘計乘車返回社區,先將行李箱及紙箱搬下車後,步行進入社區搭電梯之事實。 3.證明附表1編號3、4犯罪事實,被告於112年1月30日11時1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外出,同日12時57分返回之事實。 4.證明附表1編號6犯罪事實,被告於112年2月10日12時30分許,搭乘計程車返回社區之事實。 00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扣案商品照片1張、被告黑色肩背包照片1張 2.監視器影像畫面光碟1片暨擷圖照片份 3.家樂福重慶店商場112年5月2日庫存銷售紀錄截圖8張、交易明細1份 4.本署拍攝被告身形照片1份 5.本署勘驗報告1份 6.被告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暨google地圖1份 1.證明附表1編號1犯罪事實犯罪事實。 2.證明被告於監視器時間112年5月2日11時19分進入家樂福重慶店之地下2樓賣場、肩背包扁平無物,11時24分提籃裝滿護髮精油及芳香豆行經清潔商品走道,11時25分可見提籃內商減少、黑色肩背包鼓起,11時30分至地下1樓賣場,11時33分步行至零食商品走道將提籃內商品放入肩背包,11時45分結帳其餘商品離開賣場之事實。 3.證明警方在被告背包內扣得上揭商品時,家樂福重慶點於112年5月2日當日均尚無銷售紀錄之事實。 00 1.Uber優步計程車公司函附搭乘紀錄、比對上下車經緯度位置對照圖各1份 2.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 3.店內、路口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暨蒐證畫面擷圖1份 4.被告提出之蝦皮購物帳號截圖資料1份 5.告訴代理人張哲豪提出之明細1份、商品架照片1張 6.被告前住處「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之2」之磁卡紀錄、監二器影像翻拍照片共3張 7.本署勘驗筆錄1份 8.被告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暨google地圖1份 1.證明附表1編號2犯罪事實之全部犯罪事實。 2.證明被告所申登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事實。 3.證明被告於112年2月間蝦皮帳號所使用手機號碼「0000000000」、住家地址「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之2」之事實。 4.證明被告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姓名:吳雅琪)」叫車優步計程車,於112年2月7日9時56分許自社區外出,於10時9分叫車上車地點為新北市○○區○○○路000號附近、10時26分下車抵達臺北市○○區○○街00號附近;及於同日12時16分叫車上車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附近、12時37分下車抵達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附近之事實。 00 1.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暨翻拍照片1份(照片編號1至8) 2.本署勘驗報告1份 證明附表1編號3犯罪事實。 00 1.遭竊物品價格與數量照片、監視器截圖照片1份 2.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暨翻拍照片1份(照片編號9至16) 3.本署勘驗報告1份 4.被告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暨google地圖1份 證明附表1編號4犯罪事實。 00 1.告訴代理人許哲豪提出之明細1份 2.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暨翻拍照片1份(照片編號17至20) 3.本署勘驗報告1份 4.被告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暨google地圖1份 證明附表1編號5犯罪事實。 00 1.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暨翻拍照片1份(照片編號21至42) 2.本署勘驗報告1份 3.被告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暨google地圖1份 證明附表1編號6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張詠綾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又被告上開6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所竊得附表1編號1犯罪事實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業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後段、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其餘附表1編號2至6犯罪事實各次所竊得之商品,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檢 察 官 葉耀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鄭雅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告衣著 犯罪手法及查獲經過 案號 0 112年5月2日11時4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家樂福重慶店之衣物清潔商品 黑色上衣、黑色短裙、背黑色肩背包、黑色拖鞋、淺綠色口罩 張詠綾徒手竊取陳列區貨架上如附表2-1所示商品共計34項商品(價值共新臺幣【下同】8976元),得手後藏放於隨身攜帶之肩背包,將其他購買之飲料等商品結帳後,未結帳其餘商品即行離去。適上情為家樂福重慶店安全課課長廖清山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為警據報到場後,當場在張詠綾之肩背包內扣得如附表2-1所示之商品(業已發還),並以現行犯逮捕而查獲。 112年度偵字第11809號 0 112年2月7日10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內湖分公司(下稱家樂福內湖店)之3樓衣物清潔商品陳列區 草綠色口罩、黑色外套、灰色長裙、咖啡色背包、咖啡色鞋子(右腳踝部有貼膏藥貼布) 張詠綾徒手竊取如附表2-2所示之商品共計284項、價值計7萬7653元,得手後藏放在自行攜帶之銀色行李箱內得手後,嗣其以現金購買膠帶1卷後步行離開賣場,復搭乘UBER優步計程車,於同日12時45分許返回其與不知情男友廖金漳「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之2」(誠美愛家社區)同居處。嗣經家樂福內湖店安全課長許哲豪於同日下午發覺遭竊,調閱店內監視器影像,循線查悉上情。 112年度偵字第12567號 0 112年1月30日12時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B1全聯福利中心南港旗艦店(下稱全聯南港旗鑑店) 黑色安全帽、淺米色長袖上衣、黑色長裙、夾腳拖鞋、背白色大提袋、黃色大提袋 張詠綾於112年1月30日11時1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自上址誠美愛家社區外出後,於同日12時3分許,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2-3所示商品共6件、價值計1006元之商品,藏放至肩背包內得手,逕自步行離開賣場。嗣該店經理賴姵伃於112年2月7日清點商品時發覺遭竊,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112年度偵字第14296號 0 112年1月30日12時26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B1全聯南港研究院店 同上編號3之衣著 張詠綾復騎乘機車轉至全聯南港研究院店,至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2-4所示商品共28件、價值計5680元之商品,藏放至白色手提袋內得手,逕自步行離開賣場,復於同日12時57分許,騎乘同上機車返回社區。嗣該店經理洪嘉泰於112年2月7日清點商品時發覺遭竊,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112年度偵字第14296號 0 112年2月10日11時許 臺北市○○區○○街00號3樓家樂福內湖店 短髮假髮、眼睛配戴黑色放大片隱形眼鏡、花紋白色紋巾、黑色長袖外套、灰色連身短裙、土色娃娃鞋、肩背咖啡色格紋背包、右腳踝有藥膏貼布2塊、左手提咖啡色提袋 張詠綾徒手竊取如附表2-5所示之商品共計75項、價值計1萬5725元,得手後藏放在提袋內逕自步行離去。嗣經家樂福內湖店安全課長許哲豪於同日下午發覺遭竊,調閱店內監視器影像,循線查悉上情。 112年度偵字第14296號 0 112年2月10日11時5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B1全聯南港旗艦店 同上編號5之衣著 張詠綾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6所示商品共117件、價值計2萬3257元之商品,至休息區將上揭商品藏放至大型購物袋中得手,逕自步行離開賣場,於同日12時30分許搭乘計程車返回誠美愛家社區。嗣該店經理李淑敏於同日清點商品時發覺遭竊,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112年度偵字第14296號 附表2-1:(112年度偵字第11809號,被害人廖清山)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單價 金額 0 巴黎萊雅金緻護髮精油(玫瑰精華) 4瓶 000 0 巴黎萊雅金緻護髮精油(精油精華) 1瓶 000 0 巴黎萊雅金緻護髮精油(金色款) 1瓶 000 0 巴黎萊雅金緻護髮精油(草本植萃精華) 1瓶 000 0 蘭諾衣物芳香豆(清晨草木)455ML 7包 000 0 蘭諾衣物芳香豆(晨曦玫瑰)455ML 8包 000 0 蘭諾衣物芳香豆(青檸紫羅蘭)455ML 2包 000 0 蘭諾衣物芳香豆(甜柔麝香)455ML 10包 000 總計 34 0000 附表2-2:(112年度偵字第12567號,被害人許哲豪)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單價 總金額 0 萊雅金緻護髮精油精華 8 000 0000 0 巴黎萊雅金緻護髮玫瑰精油 25 000 00000 0 萊雅金緻護髮精油 棕色版 14 000 0000 0 萊雅金緻護髮精油 金色版 15 000 0000 0 蘭諾衣物芳香豆甜花石榴香455ml 10 000 0000 0 蘭諾衣物芳香豆清晨草木455ml 15 000 0000 0 蘭諾衣物芳香豆晨曦玫瑰455ml 9 000 0000 0 蘭諾衣物芳香豆青檸紫羅蘭455ml 8 000 0000 0 蘭諾衣物芳香豆甜柔香455ml 17 000 0000 00 日本PG BOLD新上市4D洗衣球-清新皂香 19 000 0000 00 ARIEL 4D洗衣膠囊12顆盒裝-微香 15 000 0000 00 ARIEL 4D抗洗衣膠囊12顆盒裝 16 000 0000 00 ARIEL 4D洗衣膠囊31顆袋裝-抗菌 5 000 0000 00 PG BOLD新上市4D洗衣球-清新皂香補充包 9 000 0000 00 PG BOLD 新上市4D洗衣球-療癒花香補充包 17 000 0000 00 ARIEL 4D洗衣膠糞12盒裝-室內 36 000 0000 00 白蘭4X酵素極淨洗衣球除菌淨味 1 000 000 00 輕時代超濃縮洗衣膠囊(無香味) 1 000 000 00 寶瀅三合一洗衣膠囊14gx13顆 10 000 0000 00 寶瀅三合一洗衣膠囊補充包14gx33顆 3 000 000 00 Prosi普洛斯抗菌洗衣膠囊 9 000 0000 00 日本PG BOLD新上市4D洗衣球-療癒花香 20 000 0000 總計 000 - 00000 附表2-3:(112年度偵字第14296號,被害人賴姵伃)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總金額 0 高麗菜 1 41 0 蘭諾衣物芳香豆(商品代號00000000) 1 000 0 蘭諾衣物芳香豆(商品代號00000000) 2 000 0 蘭諾衣物芳香豆(商品代號00000000) 1 000 0 熊寶貝SNUGGLE 1 000 總計 6 0000 附表2-4:(112年度偵字第14296號,被害人洪泰嘉)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單價 金額 0 蘭諾衣物芳香豆甜花石榴香 2 000 0 蘭諾衣物芳香豆補充包-晨曦玫瑰 4 000 0 蘭諾衣物芳香豆補充包-清晨草木 1 000 0 蘭諾衣物芳香豆補充包-甜柔麝香 14 000 0 蘭諾衣物芳香豆補充包-青檸紫羅蘭 3 000 0 FINO高效滲透護髮膜 4 000 總計 28 0000 附表2-5:(112年度偵字第14296號,被害人許哲豪)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單價 總金額 0 蘭諾LENOR衣物芳香抗菌豆清爽海洋香瓶裝490ml 2 000 000 0 蘭諾衣物芳香豆甜花石榴香455ml 4 000 000 0 蘭諾衣物柔軟芳香豆-梔子蒼蘭330ml 3 000 000 0 蘭諾衣物芳香豆甜柔麝香520ml 1 000 000 0 蘭諾衣物芳香豆甜柔麝香455ml 3 000 000 0 蘭諾LENOR衣物芳香抗菌豆陽光森林香瓶裝490 1 000 000 0 蘭諾LENOR衣物芳香抗菌豆清爽海洋香430ml 12 000 0000 0 蘭諾衣物柔軟芳香豆-薰衣草花束360ml 2 000 000 0 蘭諾LENOR衣物芳香抗菌豆陽光森林香430ml 18 000 0000 00 蘭諾衣物芳香豆甜花石榴香520ml 2 000 000 00 蘭諾衣物芳香豆青檸紫羅蘭520ml 1 000 000 00 蘭諾衣物芳香豆青檸紫羅蘭455ml 2 000 000 00 蘭諾衣物芳香豆清晨草木520ml 4 000 0000 00 蘭諾衣物芳香豆清晨草木455ml 3 000 000 00 蘭諾衣物柔軟芳香豆360ml 4 000 0000 00 蘭諾衣物柔軟芳香豆360ml 3 000 000 00 蘭諾LENOR衣物芳香豆180ml 10 000 0000 總計 75 - 00000 附表2-6:(112年度偵字第14296號,被害人李淑敏)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單價 金額 0 蘭諾柔軟芳香豆 91 000 0 熊寶貝多效護衣芳香豆 26 000 總計 000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