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LDM-113-審簡-1461-20241225-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4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智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2343號),被告於訊問時自白犯罪(113年度審訴字第939號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智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檢察官起訴書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陳德運」署押肆枚、「 運」署押捌枚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外,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事實部分:⒈檢察官起訴書附表「貨單日期」欄編號4關於「1 12年6月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6月28日」。⒉其「貨單金額(新臺幣)」欄編號4關於「4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00元」。⒊其「價值共計」欄關於「18萬579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9萬7748元」。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楊智遠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智遠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該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後多次向告訴人蘇秀卉訛詐工具財物,同時向其併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在同一地點以相同方式行詐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且侵害同一法益,依社會一般健全之觀念,尚難強行分開,以接續一行為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均係接續犯之一罪。再被告以一接續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至檢察官起訴意旨認應從一重詐欺取財罪嫌處斷云云,容有誤會,應予指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之素行,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向告訴人接續詐欺取財,同時冒偽他人簽名行使偽造私文書,除侵害告訴人財產權外,並侵害社會交易信用之秩序,殊值非難,兼衡被告始終坦認犯行之態度,然未能與告訴人和解賠償損失,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存卷可考,併衡量被告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板模,未婚,無子女,獨居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關於沒收部分: ㈠按偽造他人之印文及署押,雖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 另論以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罪,但所偽造之此項印文、署押,則應依同法第219條予以沒收(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883號、83年度台上字第4712號判決參照)。又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楊智遠,因偽造之提貨單12張,雖係供其各該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惟既經被告提出交付告訴人蘇秀卉而為行使,已非被告所有之物,固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然被告於各該出貨單上所偽簽如起訴書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陳德運」署押共4枚、「運」署押共8枚,既均屬偽造,即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 ㈡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詐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貨品,均係其犯罪所得,既無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被害人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予宣告沒收,且因未扣案,併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畊甫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 (想像競合犯)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 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附表: 編號 貨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牛油槍(SKF-600A) 1支 合計1,400元 2 救車線(600A) 1組 3 尖尾鋼絲鉗(LIGHT LC-225N板模) 1支 4 美沃奇18V無刷鋰電起子機 2組 合計6萬3,760元 5 美沃奇18V鋰電無刷砂輪機單機 1臺 6 美沃奇18V無刷鋰軍刀鋸 1組 7 12軍刀鋸片(木工用) 5片 8 多用途軍刀鋸片12(鐵用) 5片 9 美沃奇18V12V充電起子機 1臺 10 起子 10支 11 美沃奇18V無刷鋰電起子機 3臺 合計4萬1,220元 12 美沃奇口袋型水平尺 1支 13 器動黑套統變換頭(3/4*1/2) 2只 合計800元 14 綜合起子組(1/432件組) 1組 15 棉手套21兩(灰) 10打 500元 16 牧田鎚鑽(HR2630*8) 1臺 合計7,980元 17 電焊夾(300A) 1支 18 皮手套(五指牛皮內裡LG1852) 1雙 19 黑機車帶15尺 1條 20 四溝鑽頭(22mm*260mmstan) 3支 21 套管(3/8*4) 33支 合計325元 22 四溝鑽頭(12.7mm*160mmAMAX) 1支 23 充電十字綠光雷射水平 1組 合計11萬1,550元 24 美沃奇18V無刷鋰電起子機 3臺 25 高紐立充電板手 2組 26 電磁供應器 1組 27 白鐵自攻皿頭 100支 合計2,700元 28 皿頭木牙喇叭螺絲 100支 29 電磁4號 60個 30 電磁3號 12個 31 6孔6開延長線6尺 1條 32 矽力康中性透明足量 3支 33 六角柄十字鎢鋼刀(5/32)石英磚 1支 34 六角柄十字鎢鋼刀(5/16)石英磚 2支 35 套管式3入水泥鑽頭 1組 36 白鐵平頭套管 20支 合計6萬3,830元 37 美國活動萬能鉗(6SP握手牌) 1支 38 美國活動萬能鉗(6LN) 1支 39 18V鋰電柄鎚鑽CD26美沃奇 1組 40 18V鋰電柄鎚鑽CD32美沃奇 1臺 41 美沃奇18V鋰電無刷砂輪機 3臺 42 砂輪片 50片 合計2,213元 43 平面砂輪片 25片 44 斜口鉗 1支 45 金虎碗型銅絲輪 2只 46 高扭力雙頭起子頭 10支 47 白鐵套管 15支 48 鋼絲鉗 1支 49 鑽石銼刀 5支 合計1,470元 50 四溝鑽頭(3/8*160AMAX) 1支 51 四溝鑽頭(12.7mm*160mmAMAX) 1支 52 四溝鑽頭(16mm*175mmAMAX) 1支 53 美工刀(防滑重型) 1支 54 HJ六角萬用水泥鑽頭(1/4) 1支 55 HJ六角萬用水泥鑽頭(1/2) 1支 56 綜合起子組(1/432件組) 1組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2343號 被 告 楊智遠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苗栗市新英32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智遠前為偉昇工程行職員,於民國111年7月間即已離職, 偉昇工程行為廣瑞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廣瑞公司)廠商之一。廣瑞公司與呈奕機械五金行(址設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號,下稱呈奕五金行)也係往來廠商,廣瑞公司與偉昇工程行如有工具進貨需求,習慣由渠等職員以廣瑞公司名義向呈奕五金行取貨簽收,呈奕五金行再定期與廣瑞公司結算工具買賣費用,如係偉昇工程行取用,廣瑞公司再向偉昇工程行定期結算。楊智遠見廣瑞公司與呈奕五金行結算各期之間,存有核對買賣明細之空窗期,且呈奕五金行職員均認為楊智遠為廣瑞公司職員,有機可趁。在其已非廣瑞公司或偉昇工程行職員身份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犯意,於112年5月1日至112年6月28日如附表所示之期間內,在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號呈奕五金行內,接續向呈奕五金行經營者蘇秀卉佯稱其為廣瑞公司職員,受廣瑞公司之命,前來領取附表所示之工具,並於附表所示之呈奕五金行出貨單上,偽簽「運」、「陳德運」之姓名,以此表彰偉昇工程行另名職員陳德運簽收附表所示工具之意思,將該等出貨單交還給蘇秀卉而行使,足生損害於陳德運,蘇秀卉因而誤認楊智遠係代表廣瑞公司領貨而來,因此如數交付附表所示之工具給楊智遠,楊智遠取得附表所示之工具後,旋即變賣花用殆盡。嗣蘇秀卉與廣瑞公司對帳結算,始知上情。 二、案經蘇秀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智遠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附表所示之工具,均為被告佯作為廣瑞公司職員詐取而得,並於附表所示支出貨單上偽簽陳德運之姓名,詐得之工具已全部變現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蘇秀卉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1、證明廣瑞公司與呈奕五金行係往來廠商,廣瑞公司如有工具進貨需求,習慣由其旗下職員逕自向呈奕五金行取貨簽收,呈奕五金行再定期與廣瑞公司結算工具買賣費用之事實。 2、證明被告於112年5月1日至112年6月28日如附表所示之期間內,在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號呈奕五金行內,接續向告訴人佯稱其仍為廣瑞公司職員,受廣瑞公司之命,前來領取附表所示之工具,並於附表所示之呈奕五金行出貨單上,偽簽「運」、「陳德運」之姓名,以此表彰廣瑞公司另名職員陳德運簽收附表所示工具之意思,將該等出貨單交還給告訴人而行使,足生損害於陳德運,告訴人因而誤認楊智遠係代表廣瑞公司領貨而來,因此如數交付附表所示之工具給被告之事實。 3 證人蕭秀如即廣瑞公司負責人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前為偉昇工程行職員,偉昇工程行為廣瑞公司廠商,偉昇工程行如有購買工具需求,廣瑞公司同意該工程行職員以廣瑞公司名義向呈奕五金行叫貨,再各自結算之事實。 4 證人王誠偉即偉昇工程行負責人於偵查中之證述 1、證明被告前為偉昇工程行職員,偉昇工程行為廣瑞公司廠商,偉昇工程行如有購買工具需求,廣瑞公司同意該工程行職員以廣瑞公司名義向呈奕五金行叫貨,再各自結算之事實。 2、 5 呈奕五金行客戶交易明細表、附表所示貨單編號出貨單、客戶對帳單各1張 證明被告於112年5月1日至112年6月28日如附表所示之期間內,在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號呈奕五金行內,接續向告訴人佯稱其仍為廣瑞公司職員,受廣瑞公司之命,前來領取附表所示之工具,並於附表所示之呈奕五金行出貨單上,偽簽「運」、「陳德運」之姓名,以此表彰廣瑞公司另名職員陳德運簽收附表所示工具之意思,將該等出貨單交還給告訴人而行使,足生損害於陳德運,告訴人因而誤認楊智遠係代表廣瑞公司領貨而來,因此如數交付附表所示之工具給被告之事實。 二、核被告楊智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同法第216條、同法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係基於單一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與地點,接續以相類之行為模式進行本案行為,其自然行為難以割裂,刑法評價上應以包括一行為評價為合理,請以接續犯,將附表所示之各次自然行為論以法律上一行為。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前開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詐欺取財罪嫌處斷。被告詐取附表所示之各工具,為本案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附表所示之各出貨單,並非被告所有,爰不聲請沒收,惟各出貨單上被告偽造「陳德運」、「運」之署押,則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劉 畊 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許 恩 瑄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貨單日期 貨單編號 詐取工具內容 貨單金額(新臺幣) 偽簽姓名 備註 1 112年5月29日 00000000000 ①牛油槍(SKF-600A)1支 ②救車線(600A)1組 ③尖尾鋼絲鉗(LIGHT LC-225N板模)1支 1400元 陳德運 偵字卷第49頁 2 112年5月30日 00000000000 ①美沃奇18V無刷鋰電起子機2組 ②美沃奇18V鋰電無刷砂輪機單機1台 ③美沃奇18V無刷鋰軍刀鋸1組 ④12軍刀鋸片(木工用)5片 ⑤多用途軍刀鋸片12(鐵用)5片 ⑥美沃奇18V12V充電起子機1台 ⑦起子10支 6萬3760元 運 偵字卷第50頁 3 112年6月7日 00000000000 ①美沃奇18V無刷鋰電起子機3台 ②美沃奇口袋型水平尺1支 4萬1220元 運 偵字卷第52頁 4 112年6月8日 00000000000 ①器動黑套統變換頭2只(3/4*1/2) ②綜合起子組1組(1/432件組) 400元 運 偵字卷第47頁 5 112年6月14日 00000000000 棉手套21兩(灰)10打 500元 陳德運 偵字卷第51頁 6 112年6月17日 00000000000 ①牧田鎚鑽(HR2630*8)1台 ②電焊夾(300A)1支 ③皮手套(五指牛皮內裡LG1852)1雙 ④黑機車帶15尺1條 ⑤四溝鑽頭(22mm*260mmstan)3支 7980元 陳德運 偵字卷第54頁 7 112年6月20日 00000000000 ①套管(3/8*4)33支 ②四溝鑽頭(12.7mm*160mmAMAX)1支 325元 陳德運 偵字卷第53頁 8 112年6月27日 00000000000 ①充電十字綠光雷射水平1組 ②美沃奇18V無刷鋰電起子機3台 ③高紐立充電板手2組 ④電磁供應器1組 11萬1550元 運 偵字卷第56頁 9 112年6月28日 00000000000 ①白鐵自攻皿頭100支 ②皿頭木牙喇叭螺絲100支 ③電磁4號60個 ④電磁3號12個 ⑤6孔6開延長線6尺1條 ⑥矽力康中性透明足量3支 ⑦六角柄十字鎢鋼刀(5/32)石英磚1支 ⑧六角柄十字鎢鋼刀(5/16)石英磚2支 ⑨套管式3入水泥鑽頭1組 2700元 運 偵字卷第55頁 10 112年6月28日 00000000000 ①白鐵平頭套管20支 ②美國活動萬能鉗(6SP握手牌)1支 ③美國活動萬能鉗(6LN)1支 ④18V鋰電柄鎚鑽CD26美沃奇1組 ⑤18V鋰電柄鎚鑽CD32美沃奇1台 ⑥美沃奇18V鋰電無刷砂輪機3台 6萬3830元 運 偵字卷第57頁 11 112年6月28日 00000000000 ①砂輪片50片 ②平面砂輪片25片 ③斜口鉗1支 ④金虎碗型銅絲輪2只 ⑤高扭力雙頭起子頭10支 ⑥白鐵套管15支 ⑦鋼絲鉗1支 2213元 運 偵字卷第58頁 12 112年6月28日 00000000000 ①鑽石銼刀5支 ②四溝鑽頭(3/8*160AMAX)1支 ③四溝鑽頭(12.7mm*160mmAMAX)1支 ④四溝鑽頭(16mm*175mmAMAX)1支 ⑤美工刀(防滑重型)1支 ⑥HJ六角萬用水泥鑽頭1支(1/4) ⑦HJ六角萬用水泥鑽頭1支(1/2) ⑧綜合起子組1組(1/432件組) 1470元 運 偵字卷第48頁 價值共計18萬57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