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1-14
案號
SLDM-113-審簡-1490-20250114-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4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1809 7 號)暨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明樺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⒈就起訴書(即附 件一)及併辦意旨書(即附件二)均更正為「致財政部國稅 局陷於錯誤,誤認陳秋蓮為中獎人」、⒉就起訴書(即附件一)附表編號1 至28「匯款時間」欄之「111 年」均更正為「112 年」、⒊就起訴書(即附件一)附表編號27「營業人名稱」欄之「縣二三一分公司」更正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縣二三一分公司」、⒋就併辦意旨書(即附件二)更正「李明樺匯回1 萬5,000 元」為「李明樺匯回1 萬 500元」;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明樺於本院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㈠核被告李明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先後多次詐欺財政部國稅局之行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及決意,侵害法益相同,時間又屬密接,應該評價為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卻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利用 兌獎APP 不需持有實體發票可進行兌獎之漏洞,詐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有害財政部發放中獎獎金之公正性,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所為實非足取,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並已繳回部分不法所得(詳後述),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因本案詐欺犯行而共取得新臺幣(下同)21,800元,屬 其犯罪所得,又被告及不知情之其妹李雅硯已匯回共19,200元(此部分若再為沒收之諭知,顯有過苛之虞)後,尚餘2,600 元,復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450 條第1 項 (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8097號 被 告 李明樺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明樺於民國112年2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見附表所示之 人在網路上張貼附表所示111年9-12月份中獎之統一發票28張翻拍照片,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其手機下載由財政部國稅局發布之「統一發票兌獎」應用程式(以下稱統一發票兌獎APP )掃描上揭中獎之電子發票截圖上之QR CODE 並進行兌獎,致統一發票兌獎APP誤認李明樺為中獎人,而於附表所示期間,將附表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3900元之中獎金額,匯入李明樺綁定以其母陳秋蓮(所涉詐欺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名義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帳戶)內。嗣附表所示之人持列印紙本電子發票兌獎時,發現已遭他人兌獎,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0 被告李明樺之供述 被告坦承以統一發票兌獎APP掃描他人臉書上傳之中獎發票,並以本案帳戶綁定兌獎APP兌領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中獎金額等事實。 0 證人陳秋蓮之證述 證明本案帳戶係證人陳秋蓮借由被告使用之事實。 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監察室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所附冒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查核紀錄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之統一發票中獎清冊、陳宥臻等8人談話紀錄表暨案關發票附件影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2年3月20日北區國稅汐止銷審字第1120394318號、1120394320號函等資料1份 證明被告並非附表所示統一發票實際中獎人及中獎金額遭被告詐領之事實。 4 陳秋蓮之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資料1份 證明被告詐領附表所示之中獎金額匯入本案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李明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所為附表各次冒領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分別基於同一之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所為,各該行為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各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黃德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程蘧涵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營業人名稱 期別 發票字軌 開立時間 領獎時間中獎金額(新臺幣) 發票原持有人 0 無限廚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00000 FM00000000 111年10月2日 111年2月6日 五獎1000 蔡育秀 0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元富分公司 00000 GH00000000 111年12月24日 111年2月9日 五獎1000元 不詳 0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覺禮分公司 00000 GH00000000 111年12月24日 111年2月9日 五獎1000元 陳宥臻 0 台糖建軍加油站 00000 GL00000000 111年11月19日 111年2月9日 六獎200元 施宥丞 0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台糖德隆加油站 00000 GL0000000 111年12月13日 111年2月7日 六獎200元 不詳 0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鳳山武營分公司 00000 GL00000000 111年11月3日 111年2月7日 六獎200元 陳淑珍 0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二七0分公司 00000 GQ00000000 111年12月3日 111年2月6日 六獎200元 不詳 0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第六一三分公司 00000 GT00000000 111年11月20日 111年2月9日 五獎1000元 不詳 0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第九十九分公司 00000 GV00000000 111年12月25日 111年2月9日 六獎200元 不詳 00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外門市部 00000 GY00000000 111年11月22日 111年2月6日 六獎200元 王萌柔 00 旗鉀加油站有限公司 00000 HE00000000 111年12月1日 111年2月6日 五獎1000元 吳咨憲 00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寶家八德介壽分公司 00000 HH00000000 111年11月18日 111年2月7日 五獎1000元 不詳 00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木柵分公司 00000 GM0000000 111年12月31日 111年2月9日 五獎1000元 不詳 00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第四十七分公司 00000 GT00000000 111年12月30日 111年2月7日 六獎200元 不詳 00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市第四十分公司 00000 GU00000000 111年12月23日 111年2月9日 六獎200元 吳慧英 00 呷天下商行 00000 GY00000000 111年12月15日 111年2月7日 六獎200元 不詳 00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00000 HE00000000 111年12月24日 111年2月9日 六獎200元 吳慧英 00 穎冠茶飲企業股份又限公司豐原成功分公司 00000 HE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 111年2月9日 五獎1000元 不詳 00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公司 00000 HE00000000 111年11月21日 111年2月9日 六獎200元 龔育欣 00 上帝之手冷飲店 00000 HD00000000 111年11月3日 111年2月9日 六獎200元 不詳 00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府前分公司 00000 HH00000000 111年12月17日 111年2月6日 六獎200元 不詳 00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府中分公司 00000 HF00000000 111年11月30日 111年2月9日 六獎200元 不詳 00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0000 HH00000000 111年11月24日 111年2月7日 雲端發票500元 不詳 00 美商多特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00000 GF00000000 111年12月5日 111年2月7日 六獎200元 吳慧英 00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莊豐年分公司 00000 GL00000000 111年11月9日 111年2月6日 六獎200元 不詳 00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京分公司 00000 GL00000000 111年12月20日 111年2月7日 五獎1000元 不詳 00 縣二三一分公司 00000 GW00000000 111年11月30日 111年2月7日 六獎200元 不詳 00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市第一四二分公司 00000 GW00000000 111年12月4日 111年2月6日 五獎1000元 不詳 附件二: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3年度偵字第49701號 被 告 李明樺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13年度審易字第1626號 案件(賢股)併案審理,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一、犯罪事實:李明樺於民國111年12月6日首次兌獎前某時許, 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所示之人之111年9至12月份中獎之統一發票資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其手機下載由財政部國稅局發布之「統一發票兌獎」應用程式(下稱統一發票兌獎APP )掃描上揭中獎之電子發票截圖上之QR CODE 並進行兌獎,致統一發票兌獎APP誤認李明樺為中獎人,而於附表所示期間,將附表編號1至6所示中獎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共2,800元匯入李明樺申設之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明樺王道帳戶);附表編號7-14所示中獎發票共5,100元匯入不知情之其妹李雅硯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雅硯中信帳戶)。嗣經國稅局板橋分局通知後,李明樺匯回1萬5,000元、李雅硯匯回8,700元至國庫。案經財政部國稅局告發偵辦 二、證據: (一)李明樺及李雅硯兌獎明細資料。 (二)附表所示發票持有人談話記錄、發票影本。 (三)李雅硯之談話紀錄及匯款委託書、匯款申請書回條(繳庫 紀錄)。 (四)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陳秋蓮、被告綁定兌獎APP之 聯絡電話)行動電話遠傳回覆行動電話基本資料、陳秋蓮(被告之母)說明書。 (五)上開李雅硯中信帳戶存款交易明細、上開李明樺王道銀行 開戶基本資料。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李明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嫌。被告所為附表各次冒領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分別基於同一之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所為,各該行為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四、併案意旨: (一)查被告前以同一使用統一發票兌獎APP冒領中獎統一發票 手法,冒領111年10月、12月期別發票並匯入其母陳秋蓮申設金融帳戶,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嫌乙節,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8月18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8097號(下稱前案)起訴,現由貴院審理之113年度審易字第1626號案件(賢股)審理中等情,有前案起訴書、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稽。 (二)茲因前案起訴書業已敘明被告就111年10月、12月期別之 冒領通一發票行為,屬於接續之詐欺一罪;本案之冒領發票期別、兌獎時間均與前案時間相近,亦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較為合理。基此,本案於前案應屬事實上同一案件,為前案之起訴效力所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移請貴院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檢 察 官 王 宗 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何 孟 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營業人名稱 期別 發票字軌 開立時間 領獎時間中獎金額 發票原持有人 0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山佳加油站 00000 CU00000000 111年8月30日 111年12月9日/1,000元 林氏白梅 0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南華分公司 00000 EJ00000000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2月12日/200元 鄒秀蓮 0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00000 FC00000000 111年10月6日 111年12月12日/200元 丘香蘭 0 金義堂有限公司 00000 FN00000000 111年9月24日 111年12月12日/200元 葉蓬月 0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縣第二五六分公司 00000 ET00000000 111年10月14日 111年12月6日/200元 蔡淑娟 0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中壢西園分公司 00000 EF00000000 111年9月10日 111年12月9日/1,000元 林益達 0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內埔勝光分公司 00000 CG00000000 111年7月12日 111年12月18日/200元 曾裕兆 0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秀水彰水分公司 00000 CG00000000 111年7月31日 111年12月14日/1,000元 魏秀粉 0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澎湖縣第二十七分公司 00000 ER00000000 111年9月16日 111年12月22日/1,000元 吳迎花 00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公園分公司 00000 EJ00000000 111年10月14日 111年12月27日/1,000元 曾鴻瑞 00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縣第一二O分公司 00000 EE00000000 111年10月22日 111年12月27日/1,000元 陳氏艷 00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家門市部 00000 EW00000000 111年9月5日 111年12月14日/200元 陳氏艷 00 六六八八網有限公司 00000 FJ00000000 111年10月31日 111年12月28日/200元 張宗怡 00 富胖達有限公司 00000 FJ00000000 111年10月17日 111年12月28日/500元 彭翠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