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LDM-113-審簡-1583-20250213-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5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雪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 年度毒偵字第181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葉雪襹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 零點捌肆玖叁公克)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深紅色 圓形錠劑壹粒(驗餘淨重壹點壹柒肆伍公克)沒收銷燬;又犯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扣案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管壹組沒 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補充「以抽菸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以口含方式施用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錠劑」、「以吸管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葉雪襹於本院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㈠核被告葉雪襹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後非法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各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仍無法斷絕施用 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且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及其相關施用毒品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後,再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之深黃棕色乾燥植株1 包、深紅色圓形錠劑1 粒、吸管1 組,均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分別檢出:㈠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植株部分,驗餘淨重0.8493公克)、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錠劑部分,驗餘淨重1.1745公克)、㈢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吸管部分),有該中心113 年9 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且分別包裹大麻之包裝袋1 只與殘留甲基安非他命之吸管1 組,因與各該包裹、殘留之毒品無從完全析離,故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於其各該犯行主文項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450 條第1 項 (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810號 被 告 葉雪襹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雪襹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98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之犯意,於113年9月9日19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友人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梅片;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同日20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新泰公園公廁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日22時20分許,在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3段與敦煌路口為警攔查,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0.8520)、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梅片1錠,經警於同日23時10分許採集尿液送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及大麻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葉雪襹之供述 坦承全部之犯罪事實 2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530)、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0000000U0530) 被告為警採集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陽性反應之事實。 3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 1.吸管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植株1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 3.深紅色圓形錠劑1粒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 證明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觀察、勒戒釋放出所後,3年內再犯本案之罪之事實。 二、核被告葉雪襹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物品,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檢察官 蔡東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孫美恩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