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LDM-113-審簡-1603-20250110-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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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6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品森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毒偵字第190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 度審易字第2270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 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曾品森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所載「 不詳時間」更正為「某時」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另增列被告曾品森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中之自白為證據(見本院審易卷第38頁),核與起訴書所載之其他證據相符,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一致,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施用第 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未逾3年之事由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之民國113年7月5日20時為警採尿前回溯4日內某時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自應依法追訴。 ㈡核被告曾品森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詐欺、施用毒品等 案件,經法院判刑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可知被告素行非佳,其經觀察、勒戒,嗣經以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後,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實屬不該,且被告明知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竟仍違反國家禁令而持有,所為殊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次數、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且尚未對他人造成危害,暨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職業為司機,月入約新臺幣4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審易卷第3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梨雯提起公訴,檢察官劉畊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906號 被 告 曾品森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地址詳卷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 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品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 毒聲字第20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釋放出所,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407號為不起訴處分,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7月5日20時警方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毒品應受尿液採驗人口,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通知其於113年7月5日20時許,到場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1 被告曾品森之供詞。 被告辯稱:伊沒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當時至有吃感冒藥,不知道是哪一種感冒藥等語。 2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168)、 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3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 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二、核被告曾品森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檢 察 官 許 梨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羅 友 園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