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LDM-113-審簡-474-20250110-3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字第4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晏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軍偵字第1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 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所為如附表 「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標示底線之文字部分,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首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1 日 附表: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嗣其因另案經警持搜索票至其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而查獲」部分補充更正為:「嗣其因另案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上午11時許經警持搜索票至其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而查獲」,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晏綜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檢體送驗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於民國112年11月7月間某時」、「嗣其因另案經警持搜索票至其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而查獲」記載之部分補充更正為:「於112年7月間某時」、「嗣其因另案於112年11月28日上午11時許經警持搜索票至其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而查獲」,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晏綜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檢體送驗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