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12
案號
SLDM-113-審簡-741-20241212-3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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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字第74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謝智楷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 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741號第一審裁定,於民國113 年11月1日送達抗告人即被告謝智楷,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加計在途期間後,抗告期間應於同年月13日屆滿,惟抗告人遲至同年月15日始具狀提起抗告,有其抗告狀上所蓋本院收文、收狀章戳為憑,揆諸前揭規定,已逾抗告之法定不變期間,本件抗告顯然違背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