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SLDM-113-審訴-1187-20241120-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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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187號 被 告 黃廖睿 具 保 人 古芳慈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芳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廖睿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於民國113年5月21 日在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古芳慈繳納後予以釋放,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督促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17日竹檢云敦113助712字第1139043115號函、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10月3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130028380號函暨所附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附卷為佐。迄本院裁定時,被告並無戶籍遷移或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情形,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為憑,堪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