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SLDM-113-審訴-1228-20250107-2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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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2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州 具 保 人 許育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5 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育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柏州因詐欺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 萬元,由具保人許育偉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附卷可稽。又被告於具保後,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被告開庭而未到庭,命司法警察前往執行拘提未獲,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等節,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另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督促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庭乙情,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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