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SLDM-113-審訴-1347-20250107-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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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能皜 具 保 人 廖映涵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映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廖能皜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0,000 元,並由具保人廖映涵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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