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LDM-113-審訴-1489-20241203-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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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4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新富 林嘉瑋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 連偵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由受命法官就乙○○、甲○○被訴部 分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件被告乙○○、甲○○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1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有不宜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之理由,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合議庭依通常程 序審判之。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