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LDM-113-審訴-1489-20241203-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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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4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新富 林嘉瑋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 連偵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由受命法官就乙○○、甲○○被訴部 分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件被告乙○○、甲○○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1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有不宜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之理由,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合議庭依通常程 序審判之。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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