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03
案號
SLDM-113-審訴-1672-20250103-2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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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6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俊葦 吳俊宏 楊羽庭 張景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17日所為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關被告楊羽庭之主文部分所載「新臺幣貳 仟肆元沒收」,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關被告楊羽庭之主文部分所載「 新臺幣貳仟肆元沒收」,顯係「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之 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 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