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SLDM-113-審訴-1781-20250109-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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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7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進 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 聽取當時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5日 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