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LDM-113-審訴-1781-20250110-2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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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7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19 800 號、第19090 號、19091 號、第215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威漢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 2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認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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