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LDM-113-審訴-1781-20250110-2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7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19 800 號、第19090 號、19091 號、第215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威漢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 2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認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