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SLDM-113-審訴-515-20241209-3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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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5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閔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04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 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附表裁定出處欄內,所為 如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記載,其中標示底線之文字部分,有誤寫之錯誤,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標示底線之文字部分,惟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首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並自113年6月27日起發生效力,惟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則其上訴20日不變期間自113年6月28日起算,加計在途期間4日,本應於113年7月30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13年7月31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自113年7月6日起發生效力,惟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則其上訴20日不變期間自113年7月6日起算,加計在途期間4日,本應於113年7月30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13年7月31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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