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SLDM-113-審訴-873-20241211-3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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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8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弋舫 選任辯護人 俞力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57號、112年度偵字第19974號),本 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 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甲○○犯拍攝少年性 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依檢察官指定之時間接受法治 教育貳場次。」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判決之理由欄中,已載 明被告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5項、第1項之拍攝少年性影像「未遂」罪,然於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第一項所示之誤載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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