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SLDM-113-審附民-1031-20241016-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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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31號 原 告 許智翔 被 告 許金福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毀棄損壞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949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1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許智翔對被告許金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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