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SLDM-113-審附民-1049-20241016-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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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49號 原 告 鄒家美 張丞佑 被 告 柯進騰 柯志興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162號(即113年度審易字第 109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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