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SLDM-113-審附民-1077-20241206-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77號 原 告 林杞輝 被 告 黃承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 訴字第1537號審理,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上午11時10分辯論終結後,原告始於同日上午11時39分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收狀時間章戳,及本院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在卷為憑,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本件係因刑事訴訟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尚可在被告刑事案件日後有提起上訴之情形下,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逕向法院提起一般民事訴訟對被告求償,附此敘明。 三、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須繳納裁判費,且於本件 訴訟程序中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自無庸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