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SLDM-113-審附民-1307-20250108-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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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07號 原 告 曾瑋傑 被 告 黃雍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1686號、113年度審簡字 第14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4條之 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瑋傑對被告黃雍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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