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SLDM-113-審附民-1355-20250109-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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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55號 原 告 馬禹芝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李如龍律師 被 告 江宗錡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981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