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SLDM-113-審附民-761-20250321-2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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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61號 原 告 劉美華 被 告 林奕安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所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欄之 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姓名及住所地 部分,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之原告之姓名及住所地並不一致,惟此並無礙當事人之同一性,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開規定,就此部分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黃柏仁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欄位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記載 更正後內容 原告欄 張美珠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劉美華 住○○市○○區○○○路00巷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