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2-18
案號
SLDM-113-撤緩-187-20250218-2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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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曉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恐嚇取財得利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 1年度審訴字第86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撤緩字 第18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受刑人住居所「臺北市 ○○區○○區00巷00號2樓」、「臺北市○○區○○區00巷00號」之記載 ,應分別更正為「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臺北市○○ 區○○街00巷00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受 刑人「當事人」欄中關於受刑人住居所地址「臺北市○○區○○區00巷00號2樓」、「臺北市○○區○○區00巷00號」之記載,分別係「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之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