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LDM-113-撤緩-192-20241231-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艷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 度金上訴字第2021號),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 度執聲字第1292號、113年度執助字第2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洪艷馨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艷馨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0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緩刑3年,於112年12月25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0年2月26日更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3年6月18日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被告上訴後,最高法院於113年10月30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12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下稱後案)。經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指,有前後案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是以受刑人於前案緩刑前,故意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至屬明確。今聲請人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內之113年12月18日向本院聲請撤銷前案之緩刑宣告,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13年12月18日士檢迺執己113執聲1292字第1139078785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日期章可查。綜上,聲請人聲請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撤銷受刑人於前案所受緩刑宣告,於法並無不合,其緩刑宣告應予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