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LDM-113-撤緩-197-20250115-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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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家庭暴力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 審簡字第107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134 9號、113年度執他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因犯家庭暴力防制法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以112年度審簡字第1077號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於113年2月16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2年2月16日更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於113年6月25日以113年度審簡字第251號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於113年8月8日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之戶籍及最後住所地設在臺北市大同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院自屬有管轄權之法院,先予敘明。 三、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 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95年7月1日修正實施刑法第75條並增列第75條之1之際,其立法理由乃因緩刑制度係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設,如於緩刑期間、緩刑前故意犯罪,且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足見行為人並未因此而有改過遷善之意,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而有「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必要;至於受可易科罰金之拘役宣告者,因犯罪情節較輕,以此列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似嫌過苛,爰改列為第75條之1「得撤銷」緩刑之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此外,刑法第75條之1因採用裁量撤銷之方式,賦予法院決定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 四、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犯家庭暴力法等案件,經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 077號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於113年2月16日確定(下稱前案),緩刑期間為113年2月16日至115年2月15日;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2年2月16日因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3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復經檢察官以其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再犯上開家庭暴力法等案件為由,於112年11月9日以112年度撤緩字第235號撤銷前開緩起訴處分,並於113年1月3日再以113年度撤緩偵字第4號提起公訴,經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51號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於113年8月8日確定(下稱後案)等節,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受刑人有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拘役宣告確定,已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得撤銷之情形,即堪認定。另聲請人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之1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為撤銷前案緩刑之聲請,有本院收文章可考,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2項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觀諸受刑人所為前述二案刑事判決,雖分別為違反保護令等 、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然均屬對其前女朋友陳○○(姓名年籍詳卷)所為之暴力型犯罪,且受刑人於113年4月6日、7日、20日、26日涉對陳○○犯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318號、第11687號、第12541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031號審理中,受刑人並於該案中為認罪之表示,有上開判決、起訴書、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3年9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查,是受刑人雖非受緩刑宣告後仍不知警惕復為後案犯行,然受刑人於前案判決確定後,復四次對陳○○涉犯違反保護令等罪,顯見受刑人並非偶發或一時失慮所為,難認受刑人確實有悔意,前案緩刑之宣告已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受刑人具狀表示於緩刑期間並無任何犯罪事實等語,難認有據。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品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