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0-31
案號
SLDM-113-撤緩-66-20241031-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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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皓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 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皓玟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 本院於112年6月29日以112年度審金簡字第156號判決(下稱前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緩刑2年,於112年7月26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未按時向告訴人俞台利給付,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 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而刑法緩刑制度係為促進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利於改過自新而設,所謂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係指受刑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而刑法第75條之1 明定法院裁量空間,則受刑人如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之情形,是否已足認其所受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撤銷緩刑宣告、執行刑罰之必要,尚須衡酌受刑人違反原判決所定履行期限之原因、其主觀所顯現之惡性及反社會性等相關情況決定之。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12年6月29 日以112年度審金簡字第1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緩刑2年,並應依附表所載方式給付告訴人謝承樺、俞台利損害賠償,於112年7月26日確定在案。嗣後受刑人就告訴人俞台利部分,僅於113年4月8日前給付6期,合計3萬元,嗣後即未再給付,尚積欠告訴人俞台利7萬元。另就告訴人謝承樺部分,被告給付5,000元,尚積欠告訴人謝承樺2萬元等情,有前案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訊問筆錄、調解筆錄、附民和解匯款資料單、告訴人俞台利之陳報狀、銀行存摺影本等件在卷為憑(本院113年度撤緩字第66號卷【下稱本院卷】第7、9至20、21至22、45、47至48、49、51至61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緩字第346號案件全卷卷宗核閱無訛,故受刑人已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一情,堪予認定。 (二)受刑人於本院調查時稱:沒有履行和解條件完畢是因為伊 在過年後手受傷,手會脫臼,那時伊原本在工地工作,因此無法工作,現在手有比較好。告訴人俞台利部分,兩星期內即113年9月20日前伊會先付2萬元,10月10日前會再付1萬元,接下來的每月10日前再各給付2萬元。告訴人謝承樺部分,伊會在明年1月10日前給付剩下的2萬元等語(本院卷第67至68頁)。告訴人俞台利亦表示同意受刑人所提上開清償方案,希望受刑人一定要照著方案還錢,不然會請本院撤銷緩刑等語(本院卷第69頁)。嗣受刑人亦有依其承諾,分別於113年9月20日前、113年10月10日前給付告訴人俞台利2萬元、1萬元,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本院卷第73至74頁),告訴人謝承樺部分則均未表示意見,亦未請求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本院綜合上情,認受刑人雖有延遲支付前案判決所定受刑人清償時程之情形,然係因身體受傷因素,且其現已清償逾受刑人原應支付之損害賠償總額之半數,並獲得告訴人俞台利之寬限,目前尚勉力清償告訴人中,暫無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尚故難認受刑人有「違反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事由,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依本院目前調查之最新狀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然受刑人仍應持續履行緩刑條件,倘嗣後仍有違反緩刑條件之情事,或有其他撤銷緩刑事由,告訴人仍得經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被告應履行之負擔 1 黃皓玟應向謝承樺支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元。給付方式為: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起,按月於每月十日前匯款伍仟元至謝承樺指定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帳號、戶名如本院調解筆錄附件所載)。 2 黃皓玟應向俞台利支付壹拾萬元。給付方式為: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起,按月於每月十日前匯款伍仟元至俞台利指定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帳號、戶名如本院調解筆錄附件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