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LDM-113-易緝-23-20241205-1

字號

易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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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緝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翎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441號),後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翎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因被告於訊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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