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LDM-113-易緝-27-20241218-1
字號
易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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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緝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奕誠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少連偵 字第1號、113年度調少連偵緝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