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21

案號

SLDM-113-易-217-20241121-3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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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錦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行內關於「有期徒刑伍拾伍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拘役伍拾伍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行內關於「有期徒刑 伍拾伍日」之記載顯係「拘役伍拾伍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拘役伍拾伍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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