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1-14
案號
SLDM-113-易-374-20250114-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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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佳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90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佳俊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佳俊於民國111年8月2日前某日,與 年籍不詳自稱「蔡景宸」之人(下稱「蔡景宸」)基於詐欺取財之共同犯意聯絡,由「蔡景宸」透過通訊軟體,以「假交友真詐財」之方式,佯與告訴人黄子晏(起訴書誤載為「黃子晏」)交往,「蔡景宸」再以「車禍受傷」、「在大陸的公司財務出狀況」云云,向告訴人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2日、3日、15日、9月19日、20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陸續交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50萬元、60萬元、30萬元、30萬元(計5次)給駕駛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A車)前來之被告,嗣告訴人發現遭詐騙而報警。因認被告共同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即藉由補強證據之存在,以增強或擔保告訴人陳述之證明力(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17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證述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不認識 告訴人,也沒有去跟告訴人拿錢等語。經查,告訴人雖指證其於111年8月2日、3日、15日、9月19日、20日,在上揭地點有陸續交付上揭金額之款項與駕駛A車前來之不詳成年男子,該男子當時戴著口罩,身形與被告八成相似,外觀、髮型、聲音、眼神也都很像等語(偵卷第14頁、第122頁至第123頁,易字卷第107頁至第111頁),並提出與不詳之人(因對話紀錄未擷取完整而無從辨認對方暱稱)之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對話紀錄、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手寫紙條翻拍照(易字卷第41頁至第65頁)為憑,固堪認定告訴人確有遭自稱「蔡景宸」之人詐騙,並提領款項交付不詳之人之事實,惟就A車是否確於上開5日出現在上開交款地點、A車當時究為何人駕駛等節,卷內並無證據可資補強,何況告訴人於112年10月21日警詢指認時,係稱:於上開5日來向我收款的車手是編號1號,確信程度為50%等語(偵卷第16頁至第17頁),足見告訴人亦無法確認向其收款之人究竟是否為被告。本件既未經公訴人先證明被告確有於上開5日駕駛A車向告訴人取款之事實,自不得僅以被告自陳:伊有於111年5月至112年10月間承租A車,並於111年8、9月間將A車出借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陳」之人,伊已經找不到「小陳」等語之供述(偵卷第117頁,易字卷第34頁至第35頁),為推測或擬制之方法,遽認被告涉犯本件共同詐欺取財犯行。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公訴人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僅能證明告訴 人遭「蔡景宸」詐騙因而交款之事實,就被告是否係駕駛A車前往面交取款之人乙事,僅告訴人單一指述,尚存在合理懷疑,無法使本院達於確信被告有罪心證之程度,揆諸首揭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即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世揚提起公訴,檢察官王芷翎、郭季青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