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罪之恐嚇取財等

日期

2024-11-13

案號

SLDM-113-易-445-20241113-3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本院於 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   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2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 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同法第3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上訴人)因家庭暴力罪之恐嚇取 財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為第一審判決判處罪刑,上訴人因在法務部○○○○○○○○羈押中,本院遂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規定,囑託該監所長官將判決正本送達,上訴人並於113年10月18日收受判決正本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從而本件上訴期間,應自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19日起算20日,至113年11月7日屆滿。然上訴人遲至113年11月8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此有該上訴狀及其上看守所長官收文戳日期為證,是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容萱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