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LDM-113-易-463-20250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周世雄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緝字第751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世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具保人即被告周世雄(下稱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0月28日訊問時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其自為具保人繳納現金後獲釋等情,有本院刑事報到單(易字卷第111頁)、訊問筆錄(易字卷第113頁至第114頁)、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易字卷第119頁)、存單號碼113年刑保字第135號國庫存款收款書(易字卷第125頁)在卷可稽。  ㈡茲因被告於113年10月28日訊問時,經本院受命法官面告應於 113年11月8日下午4時10分行準備程序(易字卷第114頁),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有本院刑事報到單(易字卷第145頁)、拘票暨報告書(易字卷第171頁至第179頁、第185頁至第186頁)、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易字卷第151頁、第191頁)在卷可憑。且被告並無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之情形,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易字卷第189頁)在卷可按,可認被告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