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0-09

案號

SLDM-113-易-515-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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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莉珍 選任辯護人 吳宜臻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字 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莉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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