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0-25

案號

SLDM-113-易-614-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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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倩珊 選任辯護人 張家榛律師 羅士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倩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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