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19
案號
SLDM-113-易-679-20250319-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盛 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夏家偉律師 廖庭尉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二行至第三行,關於「民國 113年9月2日21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3年9月1日21時 許」;「事實」欄第八行關於「翌(3)日0時許」之記載,應更 正為「翌(2)日0時許」。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載,惟觀 諸其整體內容及卷內證據之記載,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從而此等文字誤繕要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