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LDM-113-易-696-20241111-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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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士銘 郭新賜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 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2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