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日期
2025-03-05
案號
SLDM-113-易-822-20250305-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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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義森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4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13年2月24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判決日期欄記載「中華民國113年2月 24日」之日期,顯然有誤,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