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LDM-113-易-835-20250210-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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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泰清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泰清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05 條、第346 條第1 項之竊盜、恐嚇取財等罪嫌,犯嫌重大,無固定住居所,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必要,而裁定被告自民國113 年12月6 日起羈押3月,爾後並於114 年2 月6 日以113 年度易字第835 號判決判處被告罪刑在案(尚未確定),茲因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與必要均仍存在,更佐以被告現今已被判處罪刑,依此訴訟進程,益添其逃亡的可能性,而不宜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以代羈押,是故,爰裁定被告自114 年3 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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