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08

案號

SLDM-113-易-85-20241108-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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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黃杰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之113年度易字第85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杰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杰森於113年9月9日提起上訴,惟該上 訴書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函請補正,然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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