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SLDM-113-簡上-209-20241017-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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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亦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1 日113年度審簡字第56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3 年度偵字第502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 論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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